我们当前生活环境中的非电离电磁辐射是包括一个很宽的频率范围,从极低频到微波,构成了电磁波辐射环境,如雷达、广播电台、电视台、工业用电磁加热设备、电力机车运营、高压输变电设备、医用电磁辐射诊疗设备等。电磁辐射体是电磁辐射环境的主要辐射源。电磁辐射环境范围大小可分为两类:一是比较大范围区域空间内电磁场的背景值(或本底值)即“一般电磁辐射环境”,它主要是由各种电磁辐射体以及各种传播途径造成的电磁辐射环境背景;二是在某电磁辐射体所在地或一个局部范围内形成的较强的电磁辐射环境,即“特殊电磁辐射环境”。第一类就是人们所说的大环境或公共环境;第二类就是职业环境或工作场所。在这两种环境中分别生活着不同人群,第一类是普通公众,他们常年生活在此环境中,每天24小时受此环境中的电磁辐射照射,但他们一般是不知道已经受到辐照;第二类是“特殊电磁辐射环境”中工作的职业人群,他们一般是经过一定训练,对电磁辐射有所了解并采取一定的必要防护措施。因此,对不同环境中的人群要采取不同的保护,制定的电磁辐射标准也是不同的,即制定职业电磁辐射标准和公众电磁辐射标准
一、 工频电磁场接触限值:
在国外现行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中, 具有代表性的是1998年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 ICNIRP) 制定的ICNIRP Guidelines: Guidelines for Limiting Exposure to Time-Varying Electric、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up to 300 GHz)(简称为ICNIRP导则) 以及2002年美国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IEEE) 制定的IEEE Standard for Safety Levels with Respect to Human Exposure to Radio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s 0~3kHz ( IEEE C9516-2002) 。我国也于上世纪80年代颁布了一系列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并在2008年7月由电磁环境国家标准部门协调会提出了强制性标准《高压电力线路、变电站的工频电场、磁场暴露限值》和推荐性标准《高压电力线路、变电站的工频电场、磁场测量方法》的征求意见稿
电力是我们现代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电场和磁场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在电力或动力领域中, 通常将50Hz (或60 Hz) 频率称之为“工业频率” (简称“工频”) 。工频电磁场(power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 是由各种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及各种电器所产生的一种极低频电磁场, 其波长达6 000 km。工频电磁场为近区场(感应场), 电压感应出电场, 电流感应出磁场。其中电场很容易被障碍物所削弱, 而磁场则不会。职业接触多数属于工频电磁场。我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将50 Hz作为工业频率, 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则采用60 Hz。
工频电磁场较高会使人感觉不适, 甚至对人体有潜在的危害, 2002年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 将包括工频电磁场频率在内的极低频电磁场( 0~300 Hz) 确定为“可疑致癌因子”。对于工频电磁场电场和磁场的接触限值, 除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 ICNIRP) 推荐了一个电磁场辐射限值的导则外, 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我国电磁环境国家标准部门协调会于2008年7月提出了强制性标准《高压电力线路、变电站的工频电场、磁场暴露限值》和推荐性标准《高压电力线路、变电站的工频电场、磁场测量方法》的征求意见稿, 其中工频电磁场的接触限值是以ICNIRP导则为蓝本制定的, 与ICNIRP导则中的限值相同。世界上许多国际机构或国家都制订了自己的电磁场接触(暴露) 标准。一些国际组织如ICN IRP、IEEE等也建立了自己的导则。表1、表2列出了一些国际组织及国家的工频电磁场电场和磁场职业接触和公众暴露标准。
表1 一些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工频电磁场职业接触标准
组织或国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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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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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Hz
|
E (kV/m)
|
B(μT)
|
ICNI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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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50
|
10
|
500
|
美国ACGIHa
|
2005
|
50/60
|
25
|
1000
|
IEEE
|
2002
|
50
|
20
|
2170
|
欧盟European Union
|
2004
|
50
|
10
|
500
|
英国 NRPBb
|
2004/1993
|
50
|
10
|
500
|
日本METIc
|
1976
|
50
|
3
|
/
|
德国 BMUd
|
1996
|
50
|
/
|
/
|
澳大利亚 ARPANSA
|
1999
|
50/60
|
10
|
500
|
中国(GB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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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50
|
6
|
78
|
注: a: 美国政府工业卫生专家会议, b: 英国国家辐射防护委员会, c: 日本经济、贸易和工业部, d: 德国环境部, e: 澳大利亚辐射防护和核安全机构。
表2 一些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工频电磁场公众接触标准
组织或国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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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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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Hz
|
E (kV/m)
|
B(μT)
|
ICNIRP
|
1998
|
50
|
5
|
100
|
美国ACGIHa
|
2005
|
50/60
|
/
|
|
IEEE
|
2002
|
50
|
20
|
2170
|
欧盟European Union
|
2004
|
50
|
10
|
500
|
英国 NRPBb
|
2004/1993
|
50
|
10
|
500
|
日本METIc
|
1976
|
50
|
3
|
/
|
德国 BMUd
|
1996
|
50
|
/
|
/
|
澳大利亚 ARPANSA
|
1999
|
50/60
|
10
|
500
|
中国(GB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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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50
|
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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