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中氡及其子体的控制标准
一)居室中氡及其子体的控制标准
1. 中国现行标准
1) 住房内氡及其子体对公众的照射是天然辐射源对公众的附加照射。根据可控程度,将住房分为已建和新建二类;
2) 对已建住房,可考虑采取简单补救行动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不超过200Bq/m3;
3) 对新建住房,应在设计和建造时加以控制,使住房内的平衡氡浓度年平均不超过100 Bq/m3。
2. IBSS建议值
在大多数情况下,住宅中氡照射的优化行动水平应在年平均体积活度为每立方米的空气200至400 Bq(Bq/m3)222Rn范围内。其上限用于已建住宅慢性照射的干预,其下限制用于对待建住宅慢性照射的控制。
二)地下空间氡及其子体的控制标准
对已用的地下建筑,当氡浓度超过行动水平400 Bq/m3时,应采取补救行动,包括查明氡增高的原因及其来源和有效可行的防护措施。对待建地下建筑,应在设计建造中采用更合理有效可行的防护措施,使其地下建筑的行动水平为200 Bq/m3。
三)地热水中氡及其子体的控制标准
1. 住宅内用于饮用和生活的地热水,其水中氡浓度的控制水平为50K Bq/m3。
2. 工厂车间内用于生产的地热水,其水中氡浓度控制水平为100K Bq/m3。
3. 医疗用地热水中氡浓度超过300K时,医务人员进入浴疗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与地热水应用有关的一切实践中,不同场所空气中氡和氡子体的控制水平分别由下表例出:
附表 不同场所空气中氡和氡子体的控制水平
应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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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当量氡浓度EcRn,Bq/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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氡子体10-7J\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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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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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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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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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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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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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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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安全性防护标准实施手册。2003.6.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注: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检测方法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4582-93《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起草)以及GB/T16147-1995《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二、个人剂量限制要求
国际辐射效应委员会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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